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确保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和资助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机构宗旨、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程序
捐赠人指定用途的项目,由捐赠人与基金会洽商后明确立项意向。基金会对拟开展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形成项目立项书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主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般项目立项程序:基金会秘书处编制项目立项书和项目管理办法,上报理事会审议研究。
紧急援助类项目立项程序:在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六条 项目立项书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验收方法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应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基金会对项目运行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方案、协议有效执行,资金按时到位,实现预期目标。
第八条 资助型项目应由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议研究。理事会批准后,基金会与受资助人签订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各参与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协议是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执行负责人由项目执行方确定,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具体执行,日常管理,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监管,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随时跟进掌握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事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科协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授权审批办法》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协议和实施方案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秘书处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议研究。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协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方拨付资金。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五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执行方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或验收报告,基金会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方应报告基金会审查。如调整金额超出总预算10%,或有较长延期等重大变化(如资助年限从三年变为四年)等,在项目执行方提出申请后,基金会需调查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交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反馈至项目执行方。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及时向秘书处、理事会及捐赠人汇报项目进展。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应对项目进行总结工作。由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当年收支情况及项目开展年度研究决定对已完成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基金会编写项目总结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后项目正式结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或项目结项后,基金会可开展项目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完整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人应敦促项目执行方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相关信息,适时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成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1年7月13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